律师解析两限房权属是否应为申请人按份共有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一、原告诉称
杨文文起诉至法院称:马永斌是马英文的父亲,杨文文和马永斌是夫妻关系,现已离婚。2010年2月,杨文文和马永斌、马英文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购买两限房并获得批准。于2010年5月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房屋一套。从2011年开始,该房屋一直由马英文占有使用。现杨文文已与马永斌离婚,该房屋亦应有杨文文份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杨文文享有北京市顺义区某房屋三分之一所有权。
二、被告辩称
马永斌、马英文共同辩称:不同意杨文文诉讼请求。涉诉房屋是两限房,该房屋法律规定不能出租,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即使五年后上市交易也必须要向有关部门缴纳35%的钱。该房屋共同申请人是马永斌、马英文、杨文文。申请人不享有该房屋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在这种情况下杨文文要求享有这套房子的三分之一的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诉争房屋是共同申请,但是马英文一人出资购买,故所有权人应为马英文一人。马永斌、马英文为解决争议同意支付杨文文5万元补偿款。
三、审理查明
杨文文与马永斌婚后居住在北京市顺义区X室,该房屋属于马永斌的婚前个人财产。2009年11月份,杨文文、马永斌、马英文三人向北京市顺义区某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购买两限房。2010年1月获批。2010年5月4日,马永斌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限价商品房预售合同》,由马永斌购买位于顺义区站X室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69平方米,总价款38万元。
2010年3月份,马永斌在杨文文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居住的北京市顺义区×室房屋转移登记至马英文名下。
2013年6月27日,马永斌将北京市顺义区×室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共有情况变为单独所有。
2014年8月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马永斌与杨文文解除了婚姻关系。
四、法院判决
杨文文享有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房屋三分之一所有权。
五、律师点评
两限房系政府采取限房价限面积的手段针对一定住房困难的居民实行的一种惠民政策,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杨文文、马永斌、马英文共同申请两限房,在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购房条件后,取得了购房的权利。尽管购房合同是马永斌一人署名签订,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马永斌,但基于该两限房屋系杨文文、马永斌、马英文共同申请获得,故保障的是三人的居住权。彼此之间应为按份共有人之关系。现杨文文与马永斌、马英文家庭关系解体。杨文文请求确认其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一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马永斌、马英文称马英文是该房屋的出资人,主张该房屋应由马英文一人单独所有。首先该辩解意见与两限房政策的设立初衷明显相悖;其次,杨文文并未明确放弃涉诉房屋的共有份额,以此为前提,仅以出资为标准认定房屋权属,有失公平,故法院对其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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