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附民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有人就认为“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即包括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有中止、中断等事由的,最长不超过20年。那么问题就来了,因为刑事诉讼程序分三个阶段,一般都会超过1年之久,再有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跑的,经过长时间的追捕才抓获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的诉讼时效为1年;再者,现行司法实践一般是“先刑后民”原则,也就是说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要求民事赔偿的话,要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需等刑事案件生效后才能进行。所以问题就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怎么认定?
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考虑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依附性,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时效问题,应适用刑法中的追诉时效,而不适用民法中的诉讼时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考虑到实质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是并立关系,而非后者附从于前者的关系,因而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应不适用于民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应适用民法上的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诉讼时效与追诉时效存在竞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处理原则,应适用刑事诉讼法上的追诉时效。再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此,只要刑事诉讼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而依法成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可附带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但其作为诉的本身是相对独立的,因而不存在由于刑事诉讼之未提起而影响民事诉讼之不得提起的情形,应适用其本身的诉讼时效。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虽未有明确规定,但刑事司法解释却有相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该项规定再次印证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依附性地位。很多侵权事实发生后,权利人明知被侵权却无法求偿,只得依赖司法机关将侵权人抓获之后,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