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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考核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9    作者:王芳平律师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12-25【我要纠错】【字号 】【打印】【关闭】
(2008年12月23日 司发通〔2008〕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加强教育改造罪犯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的重要保证。加强教育改造罪犯工作考核,保证《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对提高教育改造罪犯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多年来,监狱工作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将改造人放在工作第一位,罪犯改造质量不断提高,教育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强化教育改造工作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切实提高教育改造罪犯质量,推动监狱工作全面发展,为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司法部制定了《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办法》和《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评分标准》,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办法
  2. 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评分标准
  附件1
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降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及司法部相关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依据《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突出量化指标和保障措施,结合具体工作实施,客观评价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水平。
  第三条 对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由监狱的上一级管理机关定期组织进行。考评结果作为评判监狱工作成效和考核监狱领导班子、监狱警察业绩的重要依据,定期予以通报。
  第二章 考 评 标 准
  第四条 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罪犯守法守规率;
  (二)法制教育合格率;
  (三)道德教育合格率;
  (四)文化教育合格率;
  (五)职业技术教育合格率;
  (六)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率;
  (七)新入监罪犯心理测试率;
  (八)顽固犯转化率和危险犯的撤销率;
  (九)出监罪犯评估率;
  (十)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保障。
  第五条 罪犯守法守规率(10分)
  1. 指标要求。年度刑满释放人员中,90%以上为守法守规服刑人员。
  2. 标准界定。守法守规服刑人员,是指能够认罪悔罪、遵守规范、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在服刑期间没有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分的服刑人员。
  第六条 法制教育合格率(10分)
  1. 指标要求。年度刑满释放人员中,95%以上法律常识教育合格。
  2. 工作要求。对罪犯开展全面的法律常识教育和认罪悔罪教育。
  3. 标准界定。法律常识教育合格,是指参加规定的法律常识教育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及格。认罪悔罪是指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服从法院判决,不无理缠诉。
  第七条 道德教育合格率(10分)
  1. 指标要求。年度刑满释放人员中,95%以上道德常识教育合格。
  2. 工作要求。对罪犯开展全面的道德常识教育。道德常识教育的内容包括公民道德、中华传统美德、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修养等。
  3. 标准界定。道德常识教育合格,是指参加道德常识教育所包括的所有内容的学习,考试成绩及格。
  第八条 文化教育合格率(10分)
  1. 指标要求。年度刑满释放人员中,脱盲人员达到应脱盲人数的95%以上;小学文化程度以上的达到应入学人数的90%以上。
  2. 工作要求。对新入监罪犯进行文化程度测查,针对不同文化程度,分别开展扫盲、小学、初中文化教育;对文盲罪犯,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扫盲教育;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不满45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应当开展义务教育;对已完成义务教育的罪犯,有条件的可以开展高中(中专)教育,鼓励罪犯参加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者其他类型的学习,并为他们参加学习和考试提供必要的条件。
  3. 标准界定。脱盲,是指文盲罪犯参加所有扫盲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及格;应脱盲罪犯,是指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文盲罪犯。小学文化教育合格,是指小学教育应入学罪犯,参加所有小学文化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及格;小学教育应入学罪犯,是指未完成小学教育,年龄不满45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
  第九条 职业技术教育合格率(10分)
  1. 指标要求。年度刑满释放人员中,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达到应参加培训人数的90%以上。
  2. 工作要求。结合罪犯实际,开展劳动意义、劳动意识、劳动观念教育;组织罪犯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和多样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3. 标准界定。职业技能证书,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应参加培训罪犯,是指年龄不满50周岁、没有一技之长、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岗位技术培训,是指根据罪犯在狱内劳动的岗位技能要求,进行的“应知”、“应会”培训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指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的技能培训。
  第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率(10分)
  1. 指标要求。对罪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普及率,达到应参加人数的100%。
  2. 工作要求。对罪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矫治工作。
  3. 标准界定。应参加心理健康教育的罪犯,是指无严重精神疾病,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
  第十一条 新入监罪犯心理测试率(7分)
  1. 指标要求。本年度新入监的罪犯,心理测试率达到应测试人数的100%。
  2. 工作要求。运用心理测试量表等科学方法,对罪犯进行个体分析和心理测验,进行危险程度、恶性程度和改造难度评估。
  3. 标准界定。应测试罪犯,是指具备小学以上(含)文化程度,能正常进行测试的罪犯。对新入监罪犯的心理测试应当在罪犯入监2周、基本熟悉服刑生活后进行。
  第十二条 顽固犯转化率和危险犯的撤销率(12分)
  1. 指标要求。对已确定的顽固犯,年转化率达到50%以上;对危险犯要努力消除危险。
  2. 工作要求。建立对顽固犯和危险犯的认定和教育转化制度,严格认定和撤销程序,建立专档,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教育。
  3. 标准界定。顽固犯是指有拒不认罪、无理纠缠,打击先进、拉拢落后、经常散布反改造言论,屡犯监规、经常打架斗殴、抗拒管教,无正当理由经常逃避学习和劳动及其他需要认定为顽固犯情形之一的罪犯;危险犯是指有自伤、自残、自杀危险,有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倾向,有重大犯罪嫌疑,隐瞒真实姓名、身份和其他需要认定为危险犯情形之一的罪犯;顽固犯和危险犯的认定与撤销,由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监狱教育改造、狱政管理部门审核,由分管副监狱长审定。
  第十三条 出监罪犯评估率(10分)
  1. 指标要求。年度刑满释放人员中,开展出监评估的罪犯达到100%。
  2. 工作要求。对即将出监的罪犯,根据其原判案情、刑期、服刑改造表现、奖惩情况,运用心理学等相关知识和技术,进行全面评估,并就评估结果,向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供书面评估意见和建议。
  3. 标准界定。对即将出监罪犯的评估,是指在罪犯服刑期满前,对罪犯社会适应能力、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进行的评估。
  第十四条 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保障(11分)
  1. 指标要求。监狱主要领导主抓改造,副监狱长分工专抓教育改造;监狱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教育改造工作。监狱教育改造罪犯所需硬件设施完备。教育改造经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500课时,未成年犯不少于1000课时;入监教育时间为2个月,考核不合格的,延长一个月;出监教育时间为3个月。
  2. 标准界定。主要领导是指监狱长和政委;教育改造罪犯所需硬件设施,是指《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明确规定的各项硬件设施。教育改造经费是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中明确规定的教育改造费。教育改造教学时间包括课堂化教育时间和罪犯参加文艺、体育等监区文化活动的时间,未成年犯的教学时间还包括以课堂教育形式进行的习艺劳动教育指导时间。
  第三章 考 核 评 价
  第十五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考评,采取百分考核的方式,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评标准,按照《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考核,作出整体评价。
  第十六条 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结果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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