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将相邻县(市)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合并为一个共同的执业区域不符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将相邻县(市)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合并为一个共同的执业区域不符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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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9-05-16 | 【我要纠错】 | 【字号大中 小】【打印】【关闭】 |
(2009年5月14日 司复〔2009〕6号)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能否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请示》 (浙司〔2009〕4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证执业区域可以下列区域为单位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辖区;(二)设区的市、直辖市的辖区或者所辖城区的全部市辖区。据此,将相邻县(市)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合并为一个共同的执业区域,不符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为了解决因个别县(市)的公证机构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等原因而导致当事人不能依法及时获得公证法律服务的问题,你厅可以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公证执业区域进行调整,将设区的市的辖区作为一个执业区域。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