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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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10-29 | 【我要纠错】 | 【字号大中 小】【打印】【关闭】 |
(2011年10月27日 司发通〔2011〕27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现将《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执法考评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质量,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健全政法机关执法办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政法〔2011〕15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执法执业考评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行政机关是重要的政法机关,司法行政各项工作都必须严格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执法执业单位和人员的执法执业质量进行考核评价是促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执业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探索开展执法执业考评工作,制定了一些执法执业考评制度,对于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规范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执法执业考评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依法履行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客观需要,对于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能力和水平,推动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执法执业考评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本意见要求,将执法执业考评工作抓紧抓好。
二、执法执业考评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工作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导向,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执业为目标,科学设定考评内容、项目和标准,完善考评机制和方法,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执法执业考评的导向、激励、监督、管理作用,不断提高执法执业质量和水平,努力实现执法执业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考评内容、项目和标准的设定要符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正确反映各项执法执业工作的不同规律和特点。考评的程序、方式方法要科学务实、简便易行。对执法执业单位的考评和执法执业人员的考评要根据其不同职责,各有侧重,增强考评的针对性和客观性。
坚持依法依规。考评内容、项目和标准要符合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律师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禁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法律援助条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考评工作要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标准依法进行,努力提高执法执业考评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突出考评重点。要着重考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监管工作“首要标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及加强执法执业队伍建设情况,特别要增加对监管安全稳定情况,遵守执法执业纪律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对执法执业工作满意情况的考评权重,切实增强执法执业考评的实效性。
注重统筹协调。执法执业考评工作既要重点突出对监狱、劳教、戒毒、社区矫正等监管执行工作的考评,又要加强对其他执法执业工作的考评;既要加强对执法执业单位的考评,又要加强对执法执业人员的考评;既要与司法行政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又要与工作目标考核、警务督察、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等工作结合起来,努力做到相互协调、整体推进。
三、执法执业考评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项目
(一) 监狱执法考评。主要考评监狱执法机构和执法干警依法开展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教育改造、生活卫生、设施和经费管理情况。重点考评是否存在狱内非正常死亡、牢头狱霸、刑讯逼供以及殴打、体罚、虐待罪犯,罪犯暴狱、脱逃等重大案件;是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集体食物中毒、重大疫情;是否存在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对罪犯超期禁闭情况;是否存在罪犯超时超体力劳动情况;是否存在扣押或者销毁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材料情况;防范和打击狱内犯罪是否及时、有效;安全防控、排查、应急处置、领导责任机制和安全稳定研判机制是否健全并得到落实;经费管理使用是否规范;罪犯教育改造的效果是否明显等。
(二)劳教、戒毒执法考评。主要考评劳教、戒毒执法机构和执法干警依法规范执法行为、所政管理、戒毒管理、教育和习艺、生活卫生、设施和经费管理情况。重点考评是否存在所内非正常死亡,殴打、体罚、虐待劳教、戒毒人员,劳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逃跑、脱逃等重大案件;是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集体食物中毒、重大疫情;是否存在违法办理减期、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提前解教、诊断评估、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变更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方式情况;是否存在劳教、戒毒人员所内吸毒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检查,致使毒品和其他违禁物品流入所内情况;是否存在劳教、戒毒人员超时超体力劳动情况;安全防控等机制是否健全并落实;教育矫治的效果是否明显等。
(三)社区矫正执法考评。主要考评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和教育情况。重点考评是否依法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程序;是否按规定及时组织社区矫正宣告、确定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是否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情况;是否依法办理外出请假和执行地变更审批手续;是否依法办理提请减刑、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是否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的禁止令;对于未按时报到或者脱离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及时组织查找;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教育矫正活动等。
(四)审批管理执法考评。主要考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批管理和监督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仲裁机构登记职责和依法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等情况。法律援助工作重点考评是否依法受理、审批、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确保使符合条件的公民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是否严格监督法律援助人员依法、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是否严格依法依规使用法律援助经费、发放办案补贴,做到专款专用等。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仲裁机构登记工作重点考评是否严格执行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把好“入口关”;是否依法开展对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活动的检查指导,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是否严格监督执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为规范,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等。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重点考评是否严格执行报名条件;是否依法严格处理考试违纪行为;是否依法履行法律职业资格的受理、审批、证书颁发职责等。除上述考评内容和项目外,还要考评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存在因执法活动不当或者违法,被复议机关、司法机关撤销行政行为,或者导致集体上访、国家赔偿情况等。
(五)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和安置帮教执法考评。人民调解工作重点考评是否依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是否有效开展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是否依法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是否落实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制度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点考评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制定实施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决议;是否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普法重点对象、“法律六进”活动、法治创建活动开展情况;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及阵地建设落实情况等。安置帮教工作重点考评是否按规定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措施,对重点帮教对象实行必送必接,确保无缝对接;是否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工作,建立跟踪帮教机制,巩固改造成果;是否做到加强协调,多渠道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等。
(六)法律服务执业考评。主要考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依法诚信执业,维护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重点考评是否坚持执业为民,无论案件标的大小、收费高低、办案难易,一律平等对待,积极认真办理;是否坚持依法依规执业,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工作规则和技术标准,保证服务质量;是否坚持廉洁执业,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自觉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形象等。
四、建立健全执法执业考评工作机制
(一)实行分级分类考评。各省(区、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工作实行司法厅(局)统一领导、分级分类考评。上级机关考评下级机关,本级机关考评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省(区、市)司法厅(局)负责对本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戒毒)管理局执法工作的考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戒毒)管理局负责对所属监狱、劳教所、戒毒所执法工作的考评;各监狱、劳教所、戒毒所负责对本单位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考评。对法律服务机构的考评由其审批管理机关进行,对执业人员的考评由其所属的执业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进行。
(二)设定考评指标体系。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根据上述考评主要内容和重点项目,结合本地实际和各项工作实际,设定具体考评指标体系。要按照不同执法执业领域、岗位和权限合理调整相应指标权重,与执法执业行为相对应,细化为加分项、减分项和否决项,并量化为不同的分值。要根据对执法执业单位和人员的不同要求,制定相应的考评指标。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考评指标适时调整完善。
(三)健全考评方式方法。执法执业考评原则上以一年为一个考评周期,实行年度考评、阶段考评与日常考评相结合。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审批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的考评,以年度综合考评为主;司法行政机关对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对其执业人员的考评,以阶段考评和日常考评为主。工作目标考核、警务督察、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等有关情况,可以作为执法执业考评的依据。要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案卷检查、社会测评、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等多种方式开展执法执业考评工作,并征求被考评单位和个人的意见。要建立网上考评机制,努力提高执法执业考评信息化水平。要建立执法执业考评专门档案,全面、准确、及时记载被考评单位和个人的执法执业质量、奖惩等情况。
(四)强化考评结果运用。要把考评结果作为对执法执业单位和执法执业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作为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调整、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于执法执业考评排名靠前、群众满意度高的,要予以表扬、奖励;对于排名靠后、群众满意度低的,要予以批评、督促整改。对于存在执法执业过错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对于涉嫌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有关机构处理。对于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案件、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通过考评结果的充分运用,使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执法执业工作得到进一步改进,司法行政队伍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 五、加强对执法执业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健全领导体制,形成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管领导亲自抓,各有关机构分工协作、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考评、考评结果通报以及相关奖惩等工作,推动执法执业考评工作深入开展。
(二)健全考评制度。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根据中央政法委和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完善执法执业考评制度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制定执法执业考评办法及考评指标等规范性文件,应书面征求相关政法单位的意见;制定的考评制度、意见要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年度考评结果要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
(三)加强检查指导。要适时组织考评工作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及时征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相关职能部门及广大群众对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工作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不断改进考评工作。要加强对考评工作好经验、好做法的总结、推广、宣传,努力促进执法执业考评工作顺利、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