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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劳动争议纠纷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7-01-18    作者:薛东林律师
摘要:原告自2006年2月13日到被告工程部从事相关工作,被告始终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给原告缴纳过社会保险,没有安排带薪休假。2016年5月31日,被告突然辞退原告让其回家自谋职业。被告称原告是自动离职,且给他们的工作带来一系列的损失,拒绝赔偿任何费用。本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庭前收集相关证据,当庭举证、并庭后提交代理词。最终,法官采信律师代理意见,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2006年5月至2016年5月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失业保险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0204民初1201
原告(被告)××,男,汉族,19××××××日生,住××××××××镇。
委托代理人薛东林,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原告)开封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开封市××××号。
委托代理人王××,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开封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开封市××有限公司不服同一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并案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薛东林,被告(原告)开封市××有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诉称:原告自2006年2月13日到被告工程部从事相关工作,每月工资6000元,原告每年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全部加班。被告从没有给原告发过加班工资,始终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给原告缴纳过社会保险,没有安排带薪休假,没有给原告缴纳公积金。2016年5月31日,被告突然辞退原告让其回家自谋职业。被告未提前30天通知,直接与原告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原告突然被辞退,工作不好找,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支付工资,办理社保手续,支付赔偿金等要求,均遭被告拒绝。2016年7月27日,原告向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8月26日仲裁委作出汴劳人仲字(2016)第1××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该裁决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诉至法院。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应发工资及加班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等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从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无故克扣的工资共计1325元,支付从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拖欠的绩效工资12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至2015年3月休息日加班工资258334元,支付2015年12月27日加班工资552元。三、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至2015年3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4648元。四、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3200元。五、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共11个月工66000元。六、被告为原告足额补缴自2006年2月至本案裁决书生效之日止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和社会医疗保险费。七、被告为原告足额补缴自2006年2月至本案裁决生效之日的失业保险费并赔偿原告失业保险损失27840元。八、被告支付原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99000元。九、被告向原告赔偿公积金损失39600元。
被告(原告)开封市××有限委司辩称,一、答辩人没有克扣被答辩人的工资和绩效工资,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克扣工资、绩效工资与客观实际不符。答辩人严格按照规定,向被答辩人每月发放一次工资,从不克扣、拖欠被答辩人的工资及绩效工资,被答辩人要求支付克扣工资和绩效工资严重与事实不符,属于无理要求。二、答辫人没有安排被答辩人加班,没有义务支付加班工资。答辩人的工作时间是上午_8点到12点,下午2点到6点。每天工作8小时,符合劳动法规定。答辩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双休日及节假日休息制度,公司职工均能享受国家规定的双休日和假期。如公司遇到特殊情况,需职工加班,会给职工书面通知,公司没有书面通知,即便职工到公司,也不能视为加班,不应发加班费。
实际上,公司也从未安排被答辩人到公司加班。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答辩人从未辞退过答辩人,是被答辩人自己辞职。被答辩人在正常上班期间,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到答辩人公司上班,导致其分管的工作无人干,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答辩人于2016年5月20日、5月24日两次通知被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于2016年5月20日、5月25日前到公司上班,逾期视为自动离职,被答辩人在上述规定的最后期限未来公司上班。说明被答辩人是自动离职,根据法律规定,答辩人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被答辩人无正当理由无故离职,造成其分管工作至今无法正常运营,给答辩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答辩人保留要求被答辩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四、被答辩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被答辩人自2011年7月到单位上班,一个月以后,被答辩人应知道自已的权益被侵害。被答辩人主张双倍工资的时间应该在2012年8月之前,而被答辩人审请仲裁的时间是2016年6月13日,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此项申请已不被法律保护。事实上,被答辩人到答辩人处上班以来。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到人事部门办理入职续,包括签订劳.动合间,可是,被答辩人迟迟不予签订。2016年4月26日,被答辩人再次告知被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仍拒绝签订。五、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缴养老保险费主张不能成立。公司将公司应缴部分养老保险费已经发给个人,再由给人缴纳。多年以来一直是这样,被答辩人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说明被答辩人也是认可这种缴纳方法。六、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缴失业保险费并赔偿失业损失于法无据。被答辩人属于自动离职。根据《被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答辩人不应再承担失业赔偿金。七、被答辩人已经享受了带薪年休假。被答辩人在公司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应享受5天公休假,故公司不应再支付其休假工资。八、被答辩人要求支付住房公积金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等五种情形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上述情形不包含住房公积金。被答辩人要求支付住房公积金没有依据。综上,被答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公司上班,属于自动离职,被答辩人各项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
开封市××有限公司诉称:一、原告不应为被告补缴社会保险金。原告在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被告提出本人的家在江苏省镇江市,在开封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法在江苏领退休金,请求将社保费用发给个人,由其个人回江苏缴纳。原告就将公司应激纳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和其工资一起发给被告。多年来一直是这样。已经支付了这部分费用,被告没有权利再要求原告为其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二、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失业待遇损失。原告从没有辞退被告,是被告自己辞职。被告在正常上班期间,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决定不到原告处上班,导致共分管的工作至今无人去干。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5月24日两次告知被告,要求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5月25日前到公司上班,逾期视为自功离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和失业赔偿金。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单位上班,已造成被告分管的工作至今无法正常运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仲裁委裁决让原告为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3094.50元和支付2006年5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明显违法。三、被告已经享受了带薪年休假,原告严格按照国务院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不满10年,应享受5天,被告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0年,应享受5天公休假,故原告不应再支付休假工资。综上,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公司上班,属于自动离职。目前仍未于单位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原告请求:一、判令原告不为被告缴纳自2006年5月至2016年5月的养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单位部分);二、原告不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3094.50元;三、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8288.20元;四、原告不向被告支付2006年5月至2016年5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原告(被告)王××辩称,一、开封到××有限公司应为答辩人补缴社会保险。根据法津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费。开封××有限公司应为王××建立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账户,补缴2003年2月至2016年5月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开封市××有限公司应向王××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失业金。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偿金。开封市××有限公司以王××没按时到岗为由违法除劳动关系,应向王××支付经济偿金。三、开封市××有限公司应支付王××2006年至2015年5月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99000元。王××在公司工作期间,没有享受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假,一直加班工作。综上,开封市××有限公司不与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应发工资及加班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与王××的劳动关系等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权益。
经窜理查明:原告(被告)王××于2006年5月到被告(原告)开封市××有限公司工作,任工程部部门经理。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开封市××有限公司为原告王××办理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16年5月27日,被告开封市××有限公司下发通知书,称原告自2016年5月18日上午8:00准时到营运部报到,履行职务,逾期不予报到,将视为自动离职。后又连续发出3次限期到岗通知书,本人不愿意接受。公司以公示形式告知本人,但王××至今未报到,履行职务。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从2016年6月1起为自动离职。王××提供录资料显示其2016年6月1日之前在单位上班。2016年6月1日后,开封市××有限公司不让王××再到公司上班。
另查明,开封市××有限公司为原告王××发放工至2016年5月底,原告王××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6009元。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通知书、工资明细、光盘、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在被告开封市××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单位应为王××办理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关于原告王××主张被告开封市××有限公司支付其无故克扣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王××主张被告开封市××有限公司赔偿公积金损失的诉求,住房公积金不是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王××主张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1个月工资6600元的诉求,因王××自2006年5月到单位上班,原告主张该项请求己超仲裁时效,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王××主张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偿金132000元的诉求,因根据原告王××提供录像资料及工资显示其2016年5月31日之前在单位上班,故2016年6月1日单位解除与王××的劳动关系违法,被告应向原告王××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126189元(10.5个月*6009元/月*2)。关于原告王××主张被告为其补缴失业保险金并偿原告失业保险金损失27840元的诉求,因失业保险费无法补缴,根据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年限,被告应赔偿原告失业保险金20880元(10450元/月*80%*18个月),关于原告王××主张被告补缴自2006年2月至本案裁决生效之日止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诉求,因原告从2006年5月至2016年5月一直在陂告处上班,被告应为原告王××办理并缴纳自2006年5月至2016年5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开封市××有限公可为原告王××办理并2006年5月至2016年5月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费,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开封市××限公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王××承担,具体数额以开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
二、本判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开封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经济补偿金126189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开封市××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失业保险金20880元。
四、驳回原告(被告)王××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原告〕开封市江房地产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开封市××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廾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杨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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