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
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行政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即如果行政诉讼不存在,就不可能会有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为提起之前,或行政诉讼已经终结时,都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第二,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与行政诉讼相关联。即指两种诉讼既是同一违法行为引起的,也与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相关,两者缺一不可。所不同的是前这是实体上的关系,后者是程序上的关系。
第三,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起。虽然在一定情况下,民事诉讼可以单独提起,但当它附于行政诉讼是就必须受行政诉讼的制约。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
由于行政诉讼法没有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明确规定,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适用条件,一直存有争议。《行诉法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将这里的一并审理,理解为本质是附带民事诉讼,那么目前我国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是: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裁决,其他行政行为即使涉及民事纠纷也不能一并审理。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的行为。此行为因具有强制力而属一种行政行为,其特殊性在于不是行政机关的单一管理行为,而是解决争端的活动,由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三方法律关系。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义务的分配不满,必须先提起行政诉讼。
2、被诉行政裁决违法。行政裁决合法,法院应当作出维持判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分配也因此而确定。只有行政裁决违法,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能。
3、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纠纷。既然是附带民事诉讼,就必须遵守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当事人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无权一并审理。
摘自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