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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8    作者:王芳平律师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1-26【我要纠错】【字号 】【打印】【关闭】

(2014年11月24日 司发通〔2014〕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已经2014年11月2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行为,教育引导戒毒人员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戒毒人员行为规范是戒毒人员在所期间生活、学习、医疗康复、生产劳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标准,是对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范,服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
  第四条 戒毒人员不得交流吸毒信息,不得传授犯罪方法,发现其他戒毒人员有违反规定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和制止。
  第五条 戒毒人员应当正确行使权利,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生 活 规 范
  第六条 保持个人卫生,定期换洗衣物、被褥。按规定统一着装,衣着整齐。
  第七条 按时打扫宿舍卫生,洗漱用品及其他生活用品摆放整齐,保持环境整洁。
  第八条 听到起床号令立即起床、整理内务。听到就寝号令立即按指定床位就寝,保持安静。
  第九条 列队行进时保持队列整齐,不喧哗打闹。
  第十条 就餐时按照指定位置入座,保持安静。爱惜粮食,不乱倒剩菜剩饭。
  第十一条 自由活动时在规定区域内从事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使用亲情电话或者网络视频通讯,不得使用无线、移动通讯设备。
  第三章 学 习 规 范
  第十三条 遵守学习纪律,自觉维护课堂秩序。尊重教师,认真听讲。
  第十四条 认真接受入所教育,学习强制隔离戒毒有关法律法规、强制隔离戒毒所所规所纪和戒毒人员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卫生、法治、道德和形势政策等教育。
  第十六条 认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掌握实用技能,增强就业能力。
  第十七条 认真参加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的文娱活动,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使用内部计算机网络。
  第十八条 认真接受出所前的回归社会教育,学习戒毒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相关知识,参加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到戒毒康复场所及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场所的参观、体验活动。
  第四章 医疗康复规范
  第十九条 如实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做好各项检查和治疗,不自伤自残。遵照医嘱按时服药,不私藏药品。
  第二十条 积极参加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逐步改善和消除心理问题。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加康复训练,正确使用训练器材,恢复身体机能,重塑健康体格。
  第五章 生产劳动规范
  第二十二条 按时参加康复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按照规定佩戴、使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定区域、工位参加劳动,不擅自串岗离岗。
  第二十四条 爱惜生产工具、生产材料和生产设施,发现工具遗失应当立即报告。
  第六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二十五条 言谈举止文明,使用文明用语。规范称呼,戒毒人员之间称呼姓名。
  第二十六条 尊重警察、医务人员、管理服务人员、来宾和其他戒毒人员,相遇时主动礼让。进入警察、医务人员、管理服务人员办公室应当敲门并喊报告,经准许方可进入。
  第二十七条 诚信友善,团结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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