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2号)
发布日期:2017-01-17    作者:王芳平律师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2号) 时间:2014年07月28日 字体: 【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132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决定
 
根据 201312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公安部对涉及劳动教养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公安部决定:对9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1999611 公安部令第40号发布)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劳动教养
二、删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1999611 公安部令第41号发布)第六条第五项和第八项中的劳动教养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199994 公安部令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其他各项顺延。
四、删去《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 2000424 公安部令第50号发布)第五十三条中的劳动教养
五、将《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20011010 公安部令第60号发布)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依法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六、删去《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20011211 公安部令第63号发布)第十六条第四项,其他各项顺延。
七、删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2003724 公安部令第66号发布)第四十条第三项中的劳动教养
八、删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2008228 公安部令第97号修订发布)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劳动教养
九、删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1219 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中的劳动教养解除;删去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各项顺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629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