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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特别程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1-16    作者:丁嫣律师


  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婚姻法》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男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请求:
  ·女方在怀孕期间。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事实,女方发现自己怀孕并提出上诉的,应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
  ·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即使婴儿死亡,男方的离婚请求权仍然受到限制
  ·女方在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包括女方早产、人工流产或因计划生育而终止妊娠的情况。
  2)本条规定使用的例外
  ·女方提出离婚的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事由,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二是妻子随怀身孕,但胎儿不是丈夫所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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