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农转城”认定
作者简介
王方银,重庆渝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件名称:刘某某诉李某某、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承办律师:重庆渝通律师事务所王方银律师
摘要: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有关伤者(农村户口)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伤者方、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往往持截然不同的意见,分歧较大。本文通过笔者经办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日20时20分许,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柏树堡方向沿袁茄路朝茄子溪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袁茄路香巴车站路段时,与车行方向由左至右,在人行横道线上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发生接触,造成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巡警支队渝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与李某某及其车辆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协商调解,但因保险公司不认可刘某某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调解未果。刘某某将其起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交通事故中,伤者户口为农村居民户口,在何种情况下,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伤者方应提供什么样的证据予以证明“农转城”?本案中,伤者方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了其受伤前一年以上长期居住于城镇范围,而保险公司认为,伤者方提供的“农转城”证据不足,不予认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律师意见
笔者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伤者方提供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受伤前一年以上(即经常居住地)在城镇范围居住,且其收入来源于城镇范围,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具备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因交通事故受伤,残疾赔偿金一般按照伤者的户籍地(农村或城镇户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结合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并按规定方法予以计算。同时,也规定,伤者提供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在本案中,刘某某户籍地虽为农村居民性质,但其自2013年5月便居住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城镇范围,从法律规定上看,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第二,在具备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提供证据证明便是关键。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若要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范围或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户籍地,一般采取开具居住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或者根据其已办理的暂住证(公安局办理),并结合其他证据,如水电气缴费发票记录、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合同、房租缴费单据等等。在此证据方面,伤者方应当尽量收集证据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其户籍地标准,以维护伤者方合法权益。结合本案实际,刘某某向其租房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请求开具居住证明,并提供了租房房产证复印件、水电气缴费记录、租房合同等证据,证明了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范围。
第三,经常居住地为城镇范围,且收入来源于城镇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人民法院除要求伤者方提供其经常居住地有关证明外,往往还要求提供其收入也来源于经常居住地的证据材料,二者缺一不可。一般情况下,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等,足以认定。结合本案实际,刘某某居住于重庆市大渡口区,且受伤前长期在某环保公司工作,并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予以证明。
审理结果
法院通过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在(2015)渡法民初字第04248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刘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按照重庆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维护了伤者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损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