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发〔2014〕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保障公平竞争。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落实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建立公正、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推进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管,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简政放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条例》规定应公示的企业信息提供给市场,由市场做出评判和选择,切实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二)严格监管。坚持运用法制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部门联动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四)社会共治。强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实施综合治理,实现企业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净化、诚信经营。
三、主要目标
以企业信息公示为核心,规范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加快完善统一共享的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信息公示抽查机制,加大对严重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有效维护公平竞争,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发展。
四、工作任务
(一)落实企业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制度。凡在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主动向社会公示企业经营信息,政府有关部门须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企业应将应当公示的信息和可自主选择的信息,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当年登记设立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即时公示有关信息。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经营过程中即时产生的出资情况、股权变更、行政许可、知识产权出质、行政处罚等信息。企业须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监管部门不再对公示内容进行审查,企业接受政府抽查和社会监督。
(二)建立统一共享的企业信息公示平台。自治区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区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等有关部门须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部署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全区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过渡系统,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过渡系统向自治区电子政务云平台平移,为企业信息依法公示、互联共享提供技术支撑及相关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并对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落实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要求,做好本级企业信息公示的经费保障工作,积极推进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条例》规定,积极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三)规范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履行好公示责任。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确保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等信息按时限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包括税务、质检、公安、金融等部门的监管信息,应及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系统公示。自治区电子政务云平台未建成前,应当公示的信息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各部门通过本部门互联网站或其他互联网公示平台自产生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示;自治区电子政务云平台建成后,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全区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同一平台统一公示、互联共享。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查询申请,应依法受理并按期答复;对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科学的企业信息公示抽查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建立科学的信息抽查机制,坚持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相结合,科学设计抽查方案和抽查比例,统一执法标准、优化工作流程,确保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科学、合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借助外力和社会监督,依托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让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提供信息,依据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包括媒体反映的企业、行业问题及时进行抽查,有重点地进行核查,同时要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做出的检查、核查结果和专业结论,提高抽查的公正性和工作效率。
(五)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信用监管制度。严格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惩。严格执行违法企业负责人的准入限制,对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相关职务。加快完善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重大项目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政府资金安排、企业债券申报、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各部门重要考量因素,对违法失信企业严格予以限制或者禁入,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企业信用监督,在投融资、生产经营、商品采购、购物消费等经济活动中,充分利用企业信息防范信用风险,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开发信用服务产品,满足全社会多层次、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大保障投入,统筹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负责、统筹协调,突出抓好关键环节和重点措施,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积极支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培训,做好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好《条例》宣传培训工作,结合基层和企业实际,采取有效形式加强对业务人员和各类企业的培训、指导,使他们尽快了解各项政策措施,熟悉业务环节和要求,真正执行到位、落实到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服务力度,通过培训、业务咨询及发放操作指南等方式,使企业全面了解企业信息公示的权利和义务,并能够运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企业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舆论引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和信用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增强信用意识,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加强研究,协同推进。自治区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要加快推进自治区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依托该平台,自治区工商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相关管理和应用功能。自治区电子政务云平台建成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与工商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对接、有效接入,加快实现企业各种信息的互联共享,进一步整合“碎片化”、“各自为政”的企业信息数据,实现企业信息统一公示、互联共享。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扎实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为公众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加强指导,认真落实。自治区工商局要加强对企业及有关部门、行业信息公示的业务指导,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超前研判,对运行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工商局、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按照《条例》规定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将企业在信息公示中的行为纳入《宁夏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中,予以联合激励和惩戒,为我区全面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法制保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督查指导,逐级落实责任,确保《条例》全面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