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之区别
案情介绍:
今年5月2日,家住重庆陈家坪的林先生家1岁零8个月的小孩被刚请来3天的假保姆“李贞红”偷走,很快林家就收到手机短信,要求其交赎金20万元。案发后,警方专案小组历时9天,行程2.2万公里,跨3省17个县开展了调查摸排工作。5月9日,被绑幼儿在四川隆昌县被成功解救;5月10日,犯罪嫌疑人潘某在陕西西安被抓获;5月11日早上8点50分,犯罪嫌疑人罗某在四川蓬安县落网。公安机关表示,潘曾多次向警方“坦白”他是此案的主谋,妻子罗某只是在他的安排下“帮他做事”。
绑架罪辩护律师认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实质上是利用被绑架人亲人对绑架人安危的担心,达到非法获取钱财的目的。绑架他人并不必要求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只要能够控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即可。此案中,两人绑架的幼儿无民事行为能力,无反抗能力,潘、罗二人以其人身安全相要挟,勒索其亲人钱财,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对于“罗某系从犯”的说法,律师认为两人共同实施绑架,此案不宜划分主犯、从犯。
本案判决:
潘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万元;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4.5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9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