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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车牌租赁协议”,发生纠纷,法院会怎么判?
发布日期:2017-01-10    作者:张颖律师
车主王先生和朋友李先生签订车牌租赁协议,后李先生的车被其朋友抵押,王先生自称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了对自己身份证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的控制。多次协商无果后,王先生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协助自己办理撤销登记,返还自己的小客车配置指标及居民身份证,并赔偿损失1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诉称

王先生诉称,2015年9月24日,经朋友介绍将身份证和北京小客车配置指标借给李先生使用。随后,李先生买的车被其朋友抵押,而他的身份证也被抵押公司拿走,整个事发过程他毫不知情。直到2016年7月,李先生才将事情经过告诉他。



被告辩称

而李先生则辩称自己也是受害人,表示 2015年9月24日,他与王先生签署了为期一年的《车牌租赁协议书》,并向王先生支付了11000元租金及5000元押金。随即,他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行驶1个月后借给曹先生,但他没想到曹先生居然把他的车抵押了,并且至今下落不明,联系不上。曹先生把王先生的身份证、汽车行驶证、登记证、指标手续给了抵押公司,抵押权人已把他的车开走。

后来,他了解到王先生的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卖给了现在的别克轿车使用人。他们与其协商后,对方不答应返还小客车配置指标。他知道此事给王先生带来了损失,所以他愿将租金、押金给予王先生,以示赔偿,但他无法返还他的身份证,因为证件不在他这里。虽然他俩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但他可以协助王先生继续联系别克车使用人,配合他办理撤销登记。


庭审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双方签订的《车牌租赁协议书》可能存在无效情形,而王先生坚持要求李先生返还其小客车配置指标及居民身份证,李先生确认其曾借用王先生居民身份证且至今未还。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李先生签订《车牌租赁协议书》的合同目的是为了租赁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进行使用,该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故此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车牌租赁协议书》系当事人双方自愿签署,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现王先生诉请李先生赔偿其出租指标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庭审中,李先生愿意将已支付王先生的11 000元租金及5000元押金作为赔偿,对此法院不持异议。车辆号牌实质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该机动车登记的外化表现形式,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车辆购买人颁发的一种允许上路行驶的许可资格,其办理、撤销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故对王先生诉请李先生协助办理撤销登记之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购车指标属于一种许可资格,并非物权法保护意义上的物,亦非财产,故不可作价也不存在返还指标的问题,且根据双方陈述,王先生获得的小客车配置指标已实际使用,故对于王先生诉请李先生返还小客车配置指标一节,法院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都属于违法行为。李先生无有效证据证明王先生身份证是被案外人拿走,因此,李先生应归还王先生居民身份证。最后,法院判决李先生返还王先生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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