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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合同履行地如何确认?
发布日期:2017-01-10    作者:赵双剑律师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民间借贷案件作为借款合同下的第四级案由,确定了民间借贷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而借款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当然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其管辖理应适用合同案件的管辖规定,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此,民间借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而按照交易习惯,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由此,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 “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即是认为“贷款方所在地”也就是“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地”。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作出,不能适应现在人们的交易方式。如今资金流转方式多种多样,民间借贷方式除现金支付外,多以网上转帐、信用卡刷卡、开支票等形式,此时借款划出地与贷款人所在地没有关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条件,在此种情况下,“贷款方所在地”并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的借款合同履行地关于贷款方所在地应理解为划出借款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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