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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7-01-09    作者:王芳平律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时间:2016-12-21 15:19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6〕5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规定和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省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提起行政诉讼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等方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任何障碍。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不判行政机关败诉。对于涉及信访、内部层级监督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规范制作答辩状,及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未按规定提交证据材料导致败诉的,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出庭人员要尊重司法审判人员,遵守法庭纪律、程序和法庭要求,不得中途退席、无故缺席;要规范语言,明确答辩重点,提升应诉技巧和能力,提高答辩举证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针对性强,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


  (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通过认真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既要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又要拓展和延伸行政应诉的效果作用,完善制度,规范执法,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同时,要建立履行法院法律文书的行政问责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权威。


  二、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一)明确行政应诉承办责任主体。行政应诉工作按照“谁负责、谁应诉”的要求,确定应诉承办责任主体。县级以上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为应诉承办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作为共同被告的,应当以牵头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配合。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承办原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机构和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承办主体,分别负责原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承办主体;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参与旁听庭审等相关活动。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对应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行政案件,根据应诉事项确定案件承办责任主体。其他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应诉承办责任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界定,按照“谁主管、谁出庭”的要求,推动被诉行政机关相应负责人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政府法制机构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为涉及的具体业务的有关负责人应当主动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且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中至少要有一人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熟悉相关工作的人员。


  (三)全程参与行政应诉案件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庭审前,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全面了解案情,认真研究案件,查找纠纷产生根源,确定矛盾解决方案,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开庭审理之前,做到“应诉不应付”。庭审中,应当积极履行应诉职责,依法主动做好调解和解工作,做到“出庭又出声”。庭审后,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发挥案件警示作用,规范行政行为。


  三、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一)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政府法制机构要抓紧建立行政应诉案件分析评估制度,适时组织对本区域、本部门行政应诉案件的分析研讨,邀请专家学者或法官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评析、解读,发挥行政应诉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作用。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职能作用。要继续巩固和扩大我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果,切实体现集中行政复议职权的优势,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各级政府负责人要主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各级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要创新行政复议审理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加大公开审理力度,强化行政复议纠错功能,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三)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完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常态联络和沟通,推动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行政诉讼、信访、行业调解等多元化、多渠道地化解行政争议,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行政应诉工作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着力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考核。县级以上部门要及时对本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分析、总结,书面报本级政府。各级政府每年1月10日前,要向上一级政府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二)强化监督考核。要合理确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细化考核标准,不能单纯地考核行政应诉案件数、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不得硬性设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重点选拔具有法学教育背景、法律职业资格或相关法律从业经历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工作岗位;要保障行政应诉日常工作开展所必须的经费、装备、车辆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给予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一定的办案、出庭应诉误餐补助。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应诉人员的资格管理,担负起行政应诉业务培训的职责,每年开展1-2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应诉技巧和能力。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5日印发
(责任编辑:李鼎) 打印纠错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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