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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劳动争议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
发布日期:2017-01-08    作者:许仙凤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在我国仲裁体系中处于较为特殊的地位。《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劳动争议之所以不适用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是由劳动争议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1、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做为劳动者一方,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必须依照用人单位内部的规则,完成其所属岗位或一定职务的工作,并按劳动合同取得报酬。
3、劳动合同仲裁是由劳动法调整。劳动争议发生后,其仲裁所依据的原则、仲裁的程序、仲裁机构的组成以及仲裁实行的一裁二审制度,都同《仲裁法》所调整的民商事纠纷仲裁存在很大区别。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需另外规定。
解决劳动争议要先进行劳动仲裁么?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我国劳动仲裁的性质进行定位,可认为劳动仲裁是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其作为当事人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之一,是作为司法诉讼的前置程序。究其原因,立法者的本意是为了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群体拥有多一道保护屏障,得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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