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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买卖应注意什么?
发布日期:2017-01-06    作者:110网律师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由于经适房自身的特殊性质,现行法律政策对于其上市交易采取了相应的限制措施。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司法实践中随之出现大量因经适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而其中又以经适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最为典型。
  依据现行政策、法律规定,经适房买卖合同并非一概无效,而是以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签订日期进行区分,采取“老房老政策,新房新政策”的办法,即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此处的上市交易条件一般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已满5年或者取得契税发票已满5年。经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考虑居住安置问题妥善处理,在认定买受人所受损失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因房屋升值获得的利益、买受人因此丧失的订约机会损失、买受人装修房屋的添附价值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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