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具体如何分类?
优先权是国家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虑而制定的,因而不仅在私法上有规定,而且在公法上也有规定,各国规定的优先权范围也大不一样。这既与一国的立法政策有关,也与相关的担保制度有关。
1.一般优先权
即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为标的的优先权。优先权人可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优先受偿。从各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看,一般优先权通常有:
(1)为司法费用而设的优先权。如破产费用的优先拨付。
(2)为民法上特定债权利益而设的优先权。如职工工资的优先支付。
(3)为民法上债务人利益而设的优先权。如债务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要优先保留。
(4)为国库而设的优先权。如债务人所欠税款的优先清偿。
2.动产优先权
即在债务人特定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优先权人可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从各国或地区的立法规定看,动产优先权的主要种类有:
(1)基于当事入有默示设定质权的理由而规定的优先权。如不动产出租人的优先权、营业主人的优先权等。
(2)基于债权人的财物加入债务人财产而增值或者增加的理由而规定的优先权。
(3)基于存在费用的理由而规定的优先权。
(4)基于正义的理由而规定的优先权。我国现行法上规定的船舶抵押权、民用 航空器优先权等也均属于动产优先权。
3.不动产优先权
即在债务人的特定的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规定的不动产优先权主要有不动产出卖的优先权、购买不动产贷款的优先权、不动产施工的优先权、不动产保存的优先权等。
我国现行法上未明确规定不动产优先权。但在实务中有时也承认不动产优先权,如不动产施工费用的优先权、土地使用权上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优先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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