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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车辆出事故 出卖方不担责
发布日期:2017-01-0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近日,王某在为个体户陈某运送服装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毁损,王某和乘车人陈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因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汽车销售公司,该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业户名称也是汽车销售公司,陈某的继承人遂将该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轻卡(客货两用),双方在购车合同中约定,王某在付清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前,汽车公司保留车辆的所有权。王某在取得车辆后一直驾驶该车从事客货运输。
近日,王某在为个体户陈某运送服装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毁损,王某和乘车人陈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因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汽车销售公司,该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业户名称也是汽车销售公司,陈某的继承人遂将该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本案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陈某的继承人可择一起诉。然而,无论陈某继承人选择违约或者侵权之诉,汽车销售公司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汽车销售公司与陈某之间并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汽车销售公司仅基于与王某之间的购车合同保留车辆所有权,因此车辆营运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该公司,除此与陈某无任何关系。
其次,汽车销售公司将肇事车售予王某,基于合同约定保留车辆所有权,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以及《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均将未能实际支配车辆运行的所有人排除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范围之外。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保留所有权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故不应对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摘自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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