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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利息/不当得利
发布日期:2017-01-06    作者:王玉红律师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借款人支付未约定的利息后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已付利息的,不应支持。
    案例简介:2015年,借款人以其向出借人自愿支付的利息没有合同依据为由,诉请返还不当得利。    处理意见:    1、《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构成不当得利有4要件:一方获利,他人受损,获利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依据,既无“法律上的原因”,此系不当得利的关键。    2、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行为系基于借款合同成立的有效履行,并非无“法律上的原因”。在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行为可视为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形成新的合约,该合约已履行完毕,借款人要求返还即属于毁约行为,亦不应得到支持。    实务要点:民间借贷合同中未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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