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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发布日期:2017-01-06    作者:刘哲律师

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
  1、书证
  交通事故索赔中涉及的书证主要包括:事故认定书、病历、出院证明、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及清单、收入证明、暂住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拖车费票据、停车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
  2、物证
  受损的物品,如要求赔偿的应保管原物,原物不能保管的,应在双方在场情况下或请第三方见证情况下拍照保存。
  3、证人证言
  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寻找事故现场的证人到庭作证。
  4、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包括车辆损失费鉴定书、伤残鉴定书、误工时间或护理时间的鉴定书等。
  5、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可以是事故发生时现场制作的照片、录像、录音或者是电子眼拍摄的监视记录。
  二、申请证据保全
  1、当事人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对证据预先确认或者固定。证据可能灭失是指证人可能死亡、物证和书证可能腐烂或者销毁,或者证人可能将来出国居住造成出庭困难。
  2、如果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有困难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保全。
  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或委托的律师也无法取得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依法调取。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也自行调取相关证据。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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