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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归属
发布日期:2017-01-02    作者:侯小敏律师
【案情简介】
  男方小朱与女方小李在婚后生有一子,已有2岁多,女方因与男方感情不和,半年前回到了父母家中,开始分居生活。20144月,女方起诉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理由是孩子尚小,需要母亲的照料。男方对孩子的抚养权看更重,理由是,孩子一直由男方抚养,女方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职责,不配有抚养权。
【法律问题】

  双方都想争得孩子抚养权时,具体该综合考虑哪些方面?
【律师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本案中,女方起诉离婚,为了表达思念孩子的心情,将一份半年来每天思念孩子的日记递交给法庭,想说明一个母亲有多想念孩子,希望以情打动法官。在开庭前,法官进行了调解,把上述婚姻法关于孩子抚养权的规定对女方进行了法律方面的解释,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孩子归男方抚养,双方还约定了女方每个月探视孩子的具体时间。一场矛盾在法官和风细雨的调解过程中被化解。

 


 作者简介:
张婷,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泽诚·天迈律师团队研究型后备律师。2016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15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65月,加入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有着深厚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办理案件中一丝不苟、严谨认真、高度负责,秉持公平正义,恪守职业道德,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攻婚姻家庭纠纷(离婚、析产、继承等)
 
“天地泽(择)之,殚诚毕虑;天道人事,迈步向前。”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泽诚·天迈律师团队由首席律师侯小敏与泽诚数十名优秀骨干律师组建,打造专业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团队律师形成老中青律师梯队结构,有大学职称教授背景的律师两名。经多年实践经验,团队创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专业法律服务体系,以确保服务的规范化和流程化,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泽诚·天迈律师团队的发展战略
通过团队协作,集众人之智,全力打造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律师服务。
主攻方向:一、劳动组。劳动纠纷(确认劳动关系、工伤工亡、职业病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等)。二、婚姻家事组。离婚、析产、继承等。三、公司组:公司法律事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兼并、融资担保、破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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