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知多少?专业律师为您保驾护航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高女士与丈夫宋先生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在《离婚协议》第五条中“等房屋”及“其余财产”表述不明,后高女士以该协议的第五条的“等房屋”及“其余财产”表述不明为依据起诉至法院,要求从新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三套房屋和三辆汽车,并指出《离婚协议》第五条中“等房屋”及“其余财产”不包括婚姻存续期间的三套房屋和三辆汽车,后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备注:该案件详见(2012)民申字第149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认为高女士提出《离婚协议》未包括未列举的上述财产,显示公平,应予以再次分割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了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
离婚协议约定不明确,是否可以要求从新分割约定不明确的财产?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就是说,双方协商一致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并将离婚协议签字后,离婚协议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即便是约定不明,用涵盖式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也是具有法律上的约束了任何一方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从新分割财产,这样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