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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出台意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发布日期:2016-12-29    作者:王芳平律师
中办国办出台意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2016-06-17 07:46: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意见指出,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
    意见明确,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意见明确,国有企业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律师、专家解读《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人民法院报记者 李阳
    “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作出了具体安排。《意见》规定,到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在这项事关法治中国建设的改革举措中,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将承担哪些职责,如何为其履职提供保障,针对这些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部分律师和专家。
    为什么要建立这个制度
    促进依法办事,防止权力滥用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也提出了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意见》指出,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是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征看来,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有利于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更好地把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效能,提高制度执行的能力和水平。对于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对于实现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李明征表示,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这是继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有关文件中又一次对公职律师制度所作的重要部署。力度之大、层级之高前所未有。”作为公职律师,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刘辅华欣喜地说,《意见》的出台令包括公职律师在内的党政机关法制工作人员备受鼓舞。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能做些什么
    法律“服务者”,决策“把关人”
    《意见》规定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等六项职责。对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意见》也作出了“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等规定。
    刘辅华介绍说,中国证监会是中央国家机关公职律师首批试点单位之一,自2004年起,有3批、超500名监管干部通过司法部的审核,成为公职律师。“从证监会的试点实践看,公职律师事实上已经承担起《意见》所列的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等职责,但这多是内部的,当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公职律师身份对外履行职责时,其权利难以得到有效认可与保障。”刘辅华注意到,《意见》明确规定,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这将为公职律师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提供重要保障。
    “这既是针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规定,也是对社会律师的要求。”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红兵看来,社会律师无论是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还是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都应切实服务依法行政、切实服务公共利益、切实服务公平正义,在担任法律“服务者”的同时担当“把关人”, 既为政府法律风险防范“保驾护航”,也为政府依法科学决策“建言献策”。
    如何保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发挥作用
    建立“硬约束”, 提供“主心骨”
    “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的角度,对如何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指出,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同时,还规定了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意见》对国有企业发挥法律顾问、公司律师作用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意见》同时提出,各级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力量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意见》确立了保障公职律师作用发挥的‘硬约束’机制。”在刘辅华看来,这无疑为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主心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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