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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家致富的秘诀:商标权人应该知道有哪些商标侵权行为!
发布日期:2016-12-27    作者:余谭生律师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导读】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存在着多种形式,那么具体而言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几种,对侵犯注册商标行为又要如何认定呢?
【基本案情】原告YY公司诉称,原告的“YY”商标于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LGHT”商标被河北省工商局认定为“河北省名牌”。被告于2013年11月1日起开始生产LGHT花生露,在该产品罐体包装、包装箱突出使用“LGHT花生露”字样,并且其包装印有原告产品代言人鲁某肖像,其整体包装与原告产品外观高度相似。其使用的手提袋更是直接使用原告的产品包装袋。被告HC公司、被告万某使用现代化灌装设备进行生产、日生产能力高达1500件,且生产的产品质量低劣、口感较差、严重影响原告声誉,严重侵犯原告商标权,给原告带来巨额经济损失。为此请求:1.勒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HC公司、王某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我们厂不是2013年成立,我们是今年8月份开始生产;被工商机关查扣时,才生产2天。我们属于仿冒他的产品,我们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不应该赔偿这么多的损失。
【法院判决】一、被告HC公司停止对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YY”“LGHT”商标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HC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YY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20000元;
    三、驳回原告YY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标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
    本案并不复杂,被告的侵权行为非常明显,因此,本文旨在通过本案,和众读者探讨下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及认定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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