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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发布日期:2016-12-26    作者:叶庚清律师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一、《刑法》对该罪的规定
非法窃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20143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经鉴定为专用间谍器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详细分析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国家秘密包括国家绝密、国家机密与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自行解密后,不再成为本罪的对象;原本不属于国家秘密却有国家秘密标志的,不是国家秘密;即使行为人自以为是国家秘密而获取,也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包括两种行为:一是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绝密、机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二是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绝密、机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实施非法持有行为,说明其来源与用途的,不成立本罪;但仅说明来源或者仅说明用途的,仍然成立本罪。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别需要的下列器材:(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非法生产、销售,既包括无资格者生产、销售,也包括有资格者不按有关规定生产、销售。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是指无权使用而使用以及不按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非法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成立本罪。非法生产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窃取国家秘密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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