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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孩子跟谁姓?
发布日期:2016-12-24    作者:王天军律师
刘先生和傅女士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8年10月,傅女士生下一个儿子。当时在医院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时,刘先生为新生儿取名为“刘明”,但没有在户籍管理部门登记这个名字。2009年2月,二人经判决离婚,孩子随母亲傅女士生活,刘先生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到了给孩子登记落户的时间,傅女士向户口管理机关申请时,以“傅新”作为婚生子的姓名登记。刘先生得知情况后,为了争夺儿子的姓名权,多次找傅女士争吵,并持续了数年。2012年底,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傅女士恢复婚生子原姓名“刘明”。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如果子女没有意思表示能力的,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离婚前的子女的姓名。不能以抚养责任来决定姓氏的变更,即离婚后子女的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不得仅仅以自己为监护人或者抚养责任人为由,来单方决定没有意思表示能力的子女的姓氏。
本案中,父母双方从未将“刘明”作为子女姓名向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孩子的姓名已经户籍管理部门初始登记注册为“傅新”,因此,“傅新”的姓名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且孩子初始姓名登记为“傅新”已长达2年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刘先生要求恢复孩子姓名为“刘明”的诉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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