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的时间快到期了,怎么办?
生活中,我们有时候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在你向欠债人索要借款的时候,他们经常找各种各样的情况一拖再拖,拖着拖着欠条的时间就到期了,那么在遇到了这样的事情之后,怎么处理才是最恰当的呢?
欠条的时间到期了,这就涉及到了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即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在这一法定的期间内,如果不行使权利,其主张将不再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分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的这个时间段为两年,该两年即为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于此同时,《民法通则》第136条还明文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特殊情况:
1、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以上的这几种情况适用于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除此之外,还必须提到一个于此相关的一个观念(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指的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中,因发生了一定的法定事由,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就你所提出的问题而言,借贷纠纷适用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如果借条到期后的两年内,权利人既没有提起诉讼,也没有直接向借款人催要过借款,而借款人也没有承诺偿还或者曾经偿还过一部分,那么作为出借人要求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将丧失,即你所说的失效。
反过来说,权利人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为2年,且时效的中断没有次数限制。但时过境迁,为了能及时、充分保护自己的权利,避免因时间过长而导致相关的证据消失,最好还是尽快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生活中世事无常,为了尽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还是应该尽早把欠条收回来,而不是一而再,再而三地给对方找借口推辞,否则他们会把我们的善良当做好欺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