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房二卖案件中如何认定恶意串通?
一套房屋,两份买卖合同。一个买家已经入住,一个买家已经过户,房子到底该归谁?近日,广州越秀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第二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而签订,判决确认第二份合同无效。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予以维持原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涉案房屋的市价评估为180余万,但梁某、陈某却以81万元进行交易,属明显不合理的超低价。同时,梁某、陈某在另案审理过程中,故意隐瞒涉讼房屋已交付张某使用的实际情况,骗取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并企图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收回已经交付给张某的房屋使用权。
越秀法院确认梁某、陈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梁某、陈某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应为无效。梁某、陈某应将涉讼房屋的所有权变更、恢复登记到梁某名下。两被告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被判决驳回。
法官说法:
据法官介绍,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都认定梁某和陈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依据的事实主要是陈某在未认真查勘了解房屋的情况下付出巨额资金购买房屋,有悖常理;在另案处理过程中,梁某和陈某故意向法院隐瞒房屋已交付张某使用的事实,骗取法院调解书并企图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房屋使用权;房屋交易价格不及评估价格的70%,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故两级法院均依法确认梁某和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