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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买卖合同要写上哪些条款
发布日期:2016-12-22    作者:王建律师
   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业,经常会面对签订各种合同,其中不乏遇到有些合同约定的不够明确,导致后期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各种不同的问题,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现主要针对钢材合同进行讲述。
   买卖合同规定了买受人和出卖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买方付款,卖方交货以满足买方的需要。买卖合同内容的实质是实现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因此,完整的合符规范的钢材买卖合同应当有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企业名称要是注册的全称,自然人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2)钢材的名称,如有商标或牌号应注明,以及钢材的品种、型号、规格、等级。
  
(3)钢材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有我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厂商制定的企业标准,以及对外贸易中使用的国际适用标准。
  
一般情况,首先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按企业标准执行。在合同上须写明标准的名称、代号和编号。
  
没有上述技术标准,或者虽有技术标准,但买受人另有要求的,应具体地写明质量要求。
  
(4)钢材的数量和计算单位。钢材一般按质量单位计量,如吨、千克。
  
(5)钢材的包装标准和要求,以及包装物的提供和回收方法。
  
(6)钢材的交货或提货的方式,运输方式。事先要确定钢材交接地点,或者为双方仓储场所,或者码头、站台。交接方式分卖出人送货或代运,或者买受人自提。运输方式指运输线路和运输工具。
  
(7)交货或提货的期限。
  
(8)验收的方式。
  
(9)产品价格,包括单价和总金额,以及运杂费和其他费用,标明币种。
  
(10)结算方式。
  
(11)违约责任。
  
(12)纠纷的处置方法。
为了业务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互利目标,规避市场风险,防止发生经济纠纷,拟定合同书应当主体资格确定,条款齐全,语言准确、简明,不能含糊不清,有多种解释。这是一般的基本要求。
  
钢材买卖因为量大,金额也大,品种规格繁多,质量标准的专业性强,所以拟定合同时又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1.钢材流通企业为了争取用户而采取赊售方式和允许用户分期付款的情况,因为钢材交易额大所以必须慎重,除了关于结算方式的条款要周全严密之外,还可以在其它条款中设置制约条件,防止对方不守信用,例如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合同中约定,用户未支付全部价款,钢材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2.认真考虑钢材交付地点。商品交易的实质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所有权在交付时起转移,所以交付地点有特别的法律意义,如果发生纠纷,在什么地方打官司也和交付地相关。钢材批量大,运输路程长,如果流通企业应允送货,那么交付地点就关系到运费支出,例如是发出港还是到达港,是码头还是甲板,合同拟订时的一个疏漏,就会造成销售费用的增加和利润的流失。
  
3.钢材的质量要求。一般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合同上要完整地写明标准的名称、代号和编号,对于用户提出的特殊要求,如热处理状态、外观质量、包装方式等,必须在有关条款中作准确的表述。合同中应根据约定写明用户认定钢材质量的检验期间和检验方法。
 
钢材品种繁多,用途极为广泛。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消费趋向多样化和个性化,各类制造商为了满足市场需要对钢材性能也有特殊要求。如果流通企业熟悉各钢材生产商的工艺条件和企业质量标准,又了解钢材用户的加工方式和产品用途,那么在质量条款上是大有文章的,例如可避免“质量过剩”,降低用户原材料成本。
  
4.违约责任。尤其是专业性强、经营品种比较专一的钢材流通企业,需要和制造厂商长期合作,形成一批稳定的基本用户。因此,拟定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如根据用户支付能力适度收紧信用政策,提供有权威的质量文件等。对违约责任的认定,一般可以选择仲载的方法,为此必须在合同中拟定仲载条款,除了按惯例约定仲载地点,还要写明仲载机构的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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