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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合同转让有哪些情形
发布日期:2016-12-22    作者:张梅律师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做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雇佣合同及等,都属于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合同。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对当事人就有法律的效力。债权人应当遵守该约定不得再将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
  但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不遵守约定,将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转让的权利,该转让行为就有效,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原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我国一些法律中对某些权利的转让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
  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债权人向批准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权利转让请求时,批准或者登记机关经审查,未同意其转让的,该合同的权利就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将权利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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