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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罪案件的处理现状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6-12-21    作者:崔新江律师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的数量不断增多,交通肇事案件也在与日俱增,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成为严重影响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大隐患。
在此,我们特地就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分析,试图挖掘问题原因,找出解决途径。
      一、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现状
      (一)法院判决适用缓刑数量过多。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有自首或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优先把从轻或减轻情节放在首要地位,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放在次要位置,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对被告人过多地适用缓刑,造成大量交通肇事案件普遍判决缓刑的现象。
(二)对具有逃逸情节的,仍适用缓刑。
由于法院在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过多考虑的是只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就大胆地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尤其是对不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在量刑时直接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这对司机群体有误导倾向,即交通肇事没有什么可怕,只要出钱给被害人达成和解,就能被法院判处缓刑。
      (三)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中,民事判决部分难以执行。
      交通肇事案件一旦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民事赔偿在判决前如果没有履行,被告人刑事判决交付执行,民事部分就很难执行。
      二、交通肇事案处理难的原因剖析
      (一)案件数量的大幅上升,司法人员工作量急剧增加。
      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车辆急剧增多,交通事故大幅上升,增加了公、检、法的办案工作量。
      (二)被告人在民事赔偿与刑事判决方面讨价还价,以赔偿换缓刑。
       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过失性犯罪,其刑罚相对较轻,适用缓刑较多。被告人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在民事赔偿方面以自己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后能否被释放,作为支付赔偿的前提条件,司法机关如果不答应或者不默许其条件,被告人家属就拒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信访稳定的压力促使司法工作人员为追求和谐而放宽法律政策。
      在有些交通事故中,由于肇事者家庭的经济状况,无法落实损害赔偿,这时死者家属往往会以死人为由,纠集众多亲友集体到办案单位、政府上访,向案件办理单位和人员施加压力,从而达到其目的。    
三、应对交通肇事案件处理的对策建议
     (一)对积极抢救被害人,投案自首,主动赔偿者从宽处理。
     对那些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被害人,主动投案并尽最大能力去主动赔偿的肇事者,公安机关应当慎用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应当更多地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院也应当从轻处理。鼓励更多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挽救伤者而不是选择逃逸,从而给被害人家属带来安慰,也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起到很大促进作用。
     (二)对肇事后逃逸等情节恶劣者,依法适用实刑。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恶劣的,监督法院区别情形适用实刑,使逃逸者的代价增大,警示、震慑交通肇事逃逸情况的发生,让肇事司机不敢肇事,肇事后不敢逃逸。
     (三)加强车辆保险管理,加大保险赔付额度。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赔付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被害人家属所要求的赔偿。建议有关部门加大车辆保险管理力度,加大参保的力度,加大对拒不参保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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