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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如何分级
发布日期:2016-12-21    作者:孙术校律师
摘要: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具体工伤鉴定如何分级?工伤鉴定每一级别是怎样的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癫痫轻度;
  2)?骨缺损≥25cm2,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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