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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村拆迁案例:信息申请不公开,府院结果双双遭撤
发布日期:2016-12-21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要点提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但是,实践中,部分政府职能部门经常“强人所难”要求老百姓提交在其能力范围之外的材料,从而达到其逃脱法定职责的目的。
  【案例索引】
  高级人民法院(2016)宁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
  【案情】
  上诉人:尤女士
  承办律师:李霞、崔凤荣律师
  被上诉人: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
  吴忠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案情简介】
  尤女士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生活在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板桥乡某村,在该村承包了几亩薄田用于维持一家人的生计,后该土地因当地政府规划建设面临征收,但是由于拆迁补偿的价款很低,无法保证一家人的后续生活,双方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反复的磋商无果,尤女士明白除了法律维权她没有别的选择。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女士委托其子朱先生远赴京城,聘请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霞、崔凤荣拆迁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负责全权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一次拆迁维权之旅慢慢的拉开了帷幕。
  【办案掠影】
  第一辑:申请信息公开,市发改委逃避法定职责
  二位拆迁律师经过对案件的认真研究和深入分析,决定立即开始启动调查取证程序,从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入手开展维权工作。拆迁律师连夜起草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材料,指导当事人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邮寄,其中关于当事人被征收土地用于项目建设批准文件的申请就投向了市发改委。等到的回复却是:土地范围模糊,故找不到相关项目情况,建议到规划、土地部门核实。申请表中已然明确到承包地块所在的该村第二分队了,不知什么样的算是更明确的?多方刁难后当事人又作出补充说明后,市发改委却依然无法提供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辑:二次碰壁,市政府驳回复议申请
  拆迁维权行动才刚刚开始便吃了一顿闭门羹,当事人非常焦虑,办案拆迁律师却非常镇定,在他们眼里这样的事情已经见怪不怪,而且律师很清楚,相关部门这样做只是掩耳盗铃的小聪明,即使再三推脱也不能免除其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就这样,一纸行政复议申请书将吴忠市发改委复议到了市人民政府。复议之后过了几日,等到的却是市政府驳回复议申请的回应。
  第三辑:官官相护,两度诉讼获胜
  对这个复议程序的效果当事人开始灰心了,官官相护,公道何时能还?为了维护当事权益,拆迁律师指导当事人一纸诉状至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以为象征着公平正义的天平可以向当事人倾斜,但事与愿违.天平再次倒向于“官”,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当事人的诉求。不甘心止步于此,继而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市发改委的要求明显超出了当事人取得材料的能力范围,有悖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便民原则,与此同时,市政府在驳回当事人复议申请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一、撤销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二、撤销市政府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三、责令市发改委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进行公开或者答复。
宁夏农村拆迁案例:信息申请不公开,府院结果双双遭撤
  【拆迁律师说法】
  从本案中可以看到,个别地方政府在涉及征地拆迁问题时,对于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十分藐视,在法律程序中存有侥幸心理,维权者稍有懈怠,拆迁维权的脚步便越发艰难。所幸本案中的被拆迁户在京平律师的鼎力相助之下,步步为营,两度诉讼获胜,成功展现出拆迁维权的信心和恒心,最终给违法者敲响警钟,也为下一步的拆迁维权行动扫清道路。
  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在现实中很多的被拆迁人,甚至有很多不专业的拆迁律师对于这个系统的工程都是只知其一而不知其二,导致一些程序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每一次程序的提起都是后续程序的铺垫,每一个后续程序的提起都是前一个程序效用的延伸与扩大。环环紧扣,步步为营,一系列的程序最终构成了一个专业而有效的维权程序。因此,一位专业的拆迁律师,一个专业的拆迁维权团队,一套切实可行的拆迁维权方案是被拆迁人维权的首要条件,更是必胜的条件。
  作者:京平拆迁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注:如需转载,请标明版权!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注:如需转载,请标明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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