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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合同纠纷律师赵婧伊: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何不同?
发布日期:2016-12-20    作者:赵双剑律师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比如《合同法》第15条就明确规定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商业广告等为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第二,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一方面,要约中应当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思,要约应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其行为或提议中特别声明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则可以据此而作出区分。
  第三,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价格条款、数量条款、交付条款、运输方式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第四,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例如,出租车司机将出租车停在路边招揽顾客,如果根据当地的规定或者习惯,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是要约邀请;如果不能拒载,则认为是要约。
  第五,根据订约的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向不特定人发出可以作出区分。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人发出,而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商业广告、声明等,大都是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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