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性犯罪出现新特点
发布日期:2004-09-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未成年人性犯罪的新特点:
1、轮奸。未成年人尤其是14-16周岁的在校学生,在放学或节假日期间,三五成群结伙到同学家里,趁家长外出时,看一些带有色情内容的书籍、电影,蠢蠢欲动之时就商议“学习”所看的内容,模仿的结果就是多名未成年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连续对一名或几名女同学实施奸淫,即轮奸。
2、后果严重。被告人实施性犯罪时得到了心理和生理的一时满足,但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其青春年华浪费在高墙之下;同时,不论被害人受侵害时,属于同意(默许、半推半就)或极力反抗,但往往会因受害后的身体不适、精神摧残和被外人知道后,而造成精神恍惚或噩梦连连,或者厌学转学,或者导致怀孕,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和学业的完成。无论是被告人还是受害人,事发之后都会造成恶劣影响,给个人、家庭、学校和社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3、宾馆、旅社、招待所成了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巢穴。未成年人夜间不回家住宿,反而三五成群、男男女女花钱住宾馆或招待所,如果宾馆服务人员不负责任,在这天不管地不收的场所,未成年人吃喝玩乐任意潇洒,群宿、混宿已成必然,强奸、轮奸防不胜防。
4、当事人年龄越来越小。实施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往往是12-16周岁,被害人往往是8-12周岁(甚至5岁以下)。
二、主要原因
1、单独住宿造成群宿和混宿。未成年人单独住宿时,或者邀请同学做伴,或者邀请同学帮助自己完成作业。这种偶尔的男男群宿、女女群宿的给他们带来的乐趣,可能诱使男女混宿。在群宿和混宿过程中,未成年人往往互相传授、介绍、学习坏点子、馊主意,加上青春期的萌动,他们就探讨、预谋实施不法行为。如仅有14岁学生李某,因做生意的父母夜间要照看门市,无暇照顾李某。李某因寂寞多次引诱同学上他家住宿,并在2000年12月、2001年元月伙同同学奸淫13岁的的杨某。
2、走读造成对未成年人脱管。如果家长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上学、放学和夜间住宿不加管理,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一旦失去约束和监督,必然结伙成群,不以学习为重,不以成绩优秀为荣,反以排场、潇洒而自豪,以坏点子、馊主意多为荣,这种不正常的心理和作法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如李某等人奸淫杨某一案,除了一名12周岁的男生在校住宿以外,其他四人有三人属于走读学生,在无法管理的校外,发生此类案件就不可避免。
3、父母忙于做生意和家教不当。父母潜心钻研生财之道,没有时间和精力监管孩子;监护人缺乏科学的引导方法,家教不当就成了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又一祸根。溺爱、偏袒等不科学的教育方法,使未成年人潜移默化地产生一种优越感;家长的日常生活作风上的不良行为,在未成年人内心深处就油然而生讲排场、比阔气、虚荣攀比,这也可诱导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进而违法犯罪。如贾某等五人(其中有2人不满14周岁)抢劫、强奸(奸淫幼女)一案,贾某三人带领B、C两名女同学来到幼女A家,玩到深夜后就住在A家。贾某三人趁A熟睡之机,当着B、C的面实施轮奸。经了解,贾某等五人和A、B、C的父母均是个体工商户。
4、辍学学生的骚扰。因辍学而无事可作,又没有适当的活动,无聊、烦躁的辍学学生就想到同龄人和同学,他们上网、打点子游戏等上瘾之后,成群结队到处乱窜,本无不良行为的学生在辍学学生的勾引下,“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逐渐被同化后就预谋寻求刺激。例如李刘某等人奸淫杨某案。刘某因多次违反校纪,不愿接受学校处罚就辍学回家。有好些厌学的朋友经常找刘某玩,在刘的坏主意的勾引下,李某等人上了刘的“贼船”,整天无所事事,无事生非。
5、不良文化的影响。色情网站、黄色书刊、低级下流的幽默和黄色短信息,在未成年人的心目中成了时尚,争先恐后,趋之若骛。如甲、乙(均为16周岁)强奸(奸淫幼女)案,甲系某学校初中二年级学生,乙系无业游民,甲、乙二人经常光顾网吧,浏览色情网站成了二人的“专长”。2001年3月24日,甲、乙、丙三人在同学丁(女,13周岁)家里玩到深夜,就住在丁的家里,24时许,甲、乙、丙三人对丁实施了轮奸。案发后,丙外逃,甲、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
三、对策
1、加强监护,严防脱管。家长和监护人不能对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要采用科学的管理、教育、引导方法,尽职尽责,加强督导。
2、加强性知识教育,满足其好奇心,预防未成年人性罪错的发生。国家应当编写青少年性知识教材,开设青少年心理生理必修科,根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性无知。
3、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力度。国家应当以学校为基地,开展健康向上的教育活动;宾馆、旅社、招待所应认真检查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严防未成年人群宿、混宿现象的发生;持续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将“黄、赌、毒”彻底打下去,保障未成年人有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