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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怠于向离职员工出具离职手续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6-12-19    作者:石志忠律师
单位怠于向离职职工出具离职手续如何承担责任?
某单位于20168月份员工辞职,递交辞职报告后,直接不来上班,但单位却也没有办理转移保险手续,员工也没有要求或催办,单位一直帮助其交保险至11月,期间单位也没有向员工支付工资。现在单位要停交该职工保险。该职工问有何说法?
律师解答:能有什么说法?员工是自愿辞职,尽管单位没有明确批准是否同意辞职,但员工以实际行为也不来工作,单位也没有要求其来上班,也没有支付资,实际上是双方均默认了其辞职行为。至于单位继续代缴保险,可能是由于单位的管理疏忽,单位不向员工主张要回,已经是单位的损失了。
依《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同法第八十九条对于不出具书面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前述,单位应在员工离职后十五天内将员工相关手续如辞职证明、保险关系转出,现在该单位不转移而是继续代职工缴纳保险,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员工现又没有证据经过催告单位也不出证明、不转移保险而造成了损失,所以也难以向单位主张损失。所以,个人以为现在单位向员工及时出具相应手续,员工取相应 手续走人,双方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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