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自行车并不都是非机动车
电动车自行车并不都是非机动车
在X区一路口,A骑着电动自行车与骑着摩托车的B发生碰撞。B经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死亡(法医鉴定结论为交通事故致左肺破裂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某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死者B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系不合格、方向系不合格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禁止摩托车行驶区域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过路口,其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任;A持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在禁止摩托车行驶区域没有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进入路口,其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死者家属将A告上法庭。庭上,A出具了购车收据、车辆合格证等证据,以证明自己驾驶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不应按照机动车标准进行赔偿。但是根据鉴定报告,涉事电动自行车因最高时速达29.39公里,超过“20公里 /小时”的国家标准上限,被认定为机动车。
代理人认为,虽然“电动自行车”冠以“自行车”的称呼,给人以“非机动车”的感觉,但法律意义上的“非机动车”标准却没这么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即只有那些时速低、重量轻,不具有一般机动车的危险性的电动自行车,才会被认定为非机动车。
在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情况下,如果A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则其在本案中的承责比例应为20%;而当该车被视为机动车时,则A的承责比例可能达到30%甚至40%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A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A赔偿对方22.85万元。随后,A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仍不服,并向谋高院申请再审。经再审审查,某高院作出再审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案中,A提交的购车收据、车辆合格证等都指出该车为非机动车。如果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系厂家所为,而消费者的确不知情,那就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此时,消费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销售商或生产厂家请求赔偿。
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王天军1333317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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