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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不成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之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6-12-16    作者:宋长贵律师
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责任,不仅包括因违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还包括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签订不成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企业请勿认为合同还没有订立就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合同的风险不仅发生在合同订立后的履约阶段;在磋商阶段,同样存在法律风险。
1、因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缔约过失责任。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为了促成交易,不说明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因此缔约不成,存在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


2、恶意磋商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企业经营者通过与竞争对手进行磋商,贻误对方与他人合作的机会。这种方式的恶意磋商活动将使企业面临被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


3、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的缔约过失责任风险
如果不注意保守对方商业秘密造成对方损失,就有可能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泄露或者不正当利用在谈判过程中知晓的对方公司的商业秘密,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4、合同意向书产生于双方磋商阶段。合同意向书中包含的已决条款,一般都数量较少、内容概括,企业往往对此不重视。但是如果签订正式合同时,发现与合同意向书已决条款不一样,就有可能会拖延磋商时间甚至双方无法达成合意,导致合同不能订立。签订合同意向书或者合作框架协议后未正式签订正式协议,也会导致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


5、对于经过特殊程序如审批程序、登记备案程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后不能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合同无效,也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未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或者生效,因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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