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中关于子女抚养的5各问题
婚姻家庭案件属于较为传统类别的民事案件,我国关于婚姻家庭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配套规定等也比较成熟和完善,相关司法惯例较多。近几年来,由于经济社会活动的日趋复杂,该类案件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婚姻家庭类纠纷在民事纠纷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其中,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了离婚纠纷案件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夫妻双方离婚后,保证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是解决离婚纠纷案件的重中之重。以下总结了离婚纠纷中关于子女抚养常见的五个问题:
一、关于抚育费的标准
离婚纠纷中子女抚育费的支付,最终由法院根据离婚双方的实际经济状况和子女所居住本地的生活开支水平综合来衡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因此,在支付子女生活费数额方面,法院一般会根据上述意见在提供相关证据,如工资单、银行流水、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等收入证明的基础上,参考子女生活所需的实际情况予以裁决。
其中一方无固定收入或未提供相关证据导致月收入无法认定的,一般可根据本省统计部门统计的相关行业的平均收入作为依据,一般农村的抚育费标准要低于城镇的标准。
二、抚育费的支付方式和抚育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相关抚育费的支付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抚育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
在司法实务中,诸多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离婚双方的收入状况及子女所需费用的周期,会裁决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子女的抚育费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子女时支付,在实践中,也不乏有要求一次性支付子女抚育费的情况,一方面省去了要钱的麻烦,另一方面可以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折抵部分钱款,但是法院在裁决时一般会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考虑其实际支付能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一般不会裁决。
对于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育费,双方离婚后,子女生活学习能够得到保障。
三、对于十八周岁以上(成年)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至子女18周岁时即结束,超出18周岁后,父母没有法定抚养的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育费,除非子女虽年满十八周岁,但是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精神问题或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够独立进行正常生产生活的,即我们所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有能力的父母继续履行监护和抚养的义务。
当然,许多情形下,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生理上已经成年,但是由于一直处于求学阶段,并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需要父母在经济上予以支持的不在少数,而作为中国的父母,也是心甘情愿的为了子女甘心付出,不求回报。但是,上述所说的种种现象,只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情感及公序良俗而决定的,从法律角度讲,如果出现了纠纷,父母没有法定义务承担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但是,对于年满18周岁的子女抚养问题,不能够根据年龄标准一概而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育费的权利。”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为该子女抚养问题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根据上述所说,总结了子女超过18周岁,尚需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包括:
(1)子女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四、抚育费变更问题
关于抚育费的数额,一般会在法院的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中得到明确,包括具体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支付年限。但是随着生活的日益改善,物价的飞涨,多年前确定的抚育费标准肯定已经不能满足现在日益多样化的生活需求,同时,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或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如患病、求学等,需要对抚育费进行变更。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费标准: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求学,实际需求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关于变更抚养费的方式,可以协商解决,但凡涉及到子女要求父或母支付抚养费的,没有特殊矛盾的都可以通过协商的途径解决。但是不乏存在离婚纠纷中子女判归父或母一方,另一方拒不支付抚育费的情形,其更不会接受变更抚育费的主张。因此,协商不成的,可以主动提起诉讼,要求以强制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变更。
五、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
法律规定父或母一方不得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但是并未禁止子女变更姓氏随父姓或母性,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单独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随自己姓氏。但是基于现实情况,户籍部门存在较多的审查环节,许多变更子女姓氏的要求会直接被扣以否定的答案,随着相关法律的日益完善,上述情况会得到改善,公民的姓名权也会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