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 概念 | ||||||||||||||
诈骗罪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
构成要件 | 违法的构成要件 | 主体 | 一般主体 |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 |||||||||||
行为 | 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 欺诈行为 | 虚构事实 | 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 | |||||||||||
隐瞒真相 | 掩盖客观上存在的事实 | ||||||||||||||
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 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引起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 | ||||||||||||||
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 直接交付财产 | ||||||||||||||
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 | |||||||||||||||
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 |||||||||||||||
行为人获得财物 |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 ||||||||||||||
客体 | 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 同时侵犯其他客体的 | 破坏经融管理秩序 | 金融诈骗,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 |||||||||||
扰乱市场秩序 | 合同诈骗罪 | ||||||||||||||
危害税收征管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
扰乱公共秩序 | 招摇撞骗罪 | ||||||||||||||
危害国防利益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
对象 | 公私财物 | 有形财物 | 资金、资源、产品、设备、装置、厂房等 | ||||||||||||
无形财物 | 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 ||||||||||||||
财产性利益 |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 ||||||||||||||
责任的构成要件 | 直接故意 | ||||||||||||||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 |||||||||||||||
量刑 标准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较大 | 3000 | 广西、吉林、宁夏 | |||||||||||
4000 | 广东(二类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 | ||||||||||||||
5000 | 北京、重庆、天津、贵州、河南、湖北、安徽、陕西、湖南、上海、山西、云南、四川、江西、福建、黑龙江、青海、海南、内蒙古 | ||||||||||||||
6000 | 浙江、山东、江苏、辽宁、广东(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6个市) | ||||||||||||||
7000 | 河北 | ||||||||||||||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 | 3万 | 广西、吉林、宁夏 | ||||||||||||
5万 | 天津、贵州、河南、湖北、安徽、陕西、湖南、上海、云南、四川、江西、黑龙江、青海、海南、内蒙古 | ||||||||||||||
6万 | 江苏、辽宁、广东(二类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 | ||||||||||||||
7万 | 重庆、河北 | ||||||||||||||
8万 | 山东、山西 | ||||||||||||||
10万 | 北京、浙江、福建、广东(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6个市) | ||||||||||||||
有其他严重情节 | 接近“数额巨大” |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 |||||||||||||||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 |||||||||||||||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数额特别巨大 | 50万 | 全国 | ||||||||||||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接近“数额特别巨大” |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 |||||||||||||||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 |||||||||||||||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 |||||||||||||||
酌情从严惩处 |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 |||||||||||||||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 |||||||||||||||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虽已达到“数额较大” | 行为人认罪、悔罪 |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 ||||||||||||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 |||||||||||||||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 |||||||||||||||
被害人谅解的 | |||||||||||||||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 |||||||||||||||
可不按犯罪处理 |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 | 近亲属谅解的 | |||||||||||||
应酌情从宽 | 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 | ||||||||||||||
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 | 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 发送诈骗信息5千条以上的 | ||||||||||||
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 |||||||||||||||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 |||||||||||||||
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发送诈骗信息5万条以上的 | ||||||||||||||
拨打诈骗电话5千人次以上的 |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