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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律师——诈骗罪判几年
发布日期:2016-12-15    作者:叶庚清律师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第266条
罪名
概念
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违法的构成要件
主体
一般主体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行为
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欺诈行为
虚构事实
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
隐瞒真相
掩盖客观上存在的事实
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引起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
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直接交付财产
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
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行为人获得财物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客体
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同时侵犯其他客体的
破坏经融管理秩序
金融诈骗,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扰乱市场秩序
合同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
骗取出口退税罪
扰乱公共秩序
招摇撞骗罪
危害国防利益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对象
公私财物
有形财物
资金、资源、产品、设备、装置、厂房等
无形财物
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财产性利益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责任的构成要件
直接故意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量刑
标准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较大
3000
广西、吉林、宁夏
4000
广东(二类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
5000
北京、重庆、天津、贵州、河南、湖北、安徽、陕西、湖南、上海、山西、云南、四川、江西、福建、黑龙江、青海、海南、内蒙古
6000
浙江、山东、江苏、辽宁、广东(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6个市
7000
河北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
3万
广西、吉林、宁夏
5万
天津、贵州、河南、湖北、安徽、陕西、湖南、上海、云南、四川、江西、黑龙江、青海、海南、内蒙古
6万
江苏、辽宁、广东(二类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
7万
重庆、河北
8万
山东、山西
10万
北京、浙江、福建、广东(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6个市
有其他严重情节
接近“数额巨大”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
50万
全国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接近“数额特别巨大”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酌情从严惩处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虽已达到数额较大
行为人认罪、悔罪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被害人谅解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
近亲属谅解的
应酌情从宽
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
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
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发送诈骗信息5千条以上的
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发送诈骗信息5万条以上的
拨打诈骗电话5千人次以上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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