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报复小偷误伤他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中国法院网抚州法院 王冰倩
【案情】
王某承包了一个鱼塘,散养了一些鸡鸭。平时白天照料鱼塘,晚上回家住。后来,王某发现鸡鸭少许多,认为有小偷。一天夜晚,王某手拿木棍蹲在鱼塘边,心想如果小偷再来教训他一顿。过了一会儿,王某果然看到一个黑影慢慢向鱼塘靠近,以为是小偷将此人打成了重伤。事后得知,此人是猎户,并不是小偷。
【分歧】
对于该案中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把猎户误认成小偷,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主观愿望就是要“教训小偷”,该案中,不论王某是不是误伤,都不影响他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应当认定他构成故意伤害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必须造成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该案中,王某主观上有教训小偷的伤害故意,把猎户当成小偷,造成猎户重伤,足以说明,王某故意伤害的主观目的是明确的,打错了人并不会影响他构成此罪。也就是说,王某打伤的就算是小偷,同样也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他面对违法犯罪,并没有以暴制暴的权利,他只能向公安报案,或者将小偷控制起来扭送公安机关。而该案中,王某明确地做好了教训小偷的准备,而且事实上造成了人员伤害,只是他所伤害的人不是他所期待的那个人而已。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
综上,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