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 概念 | ||||||||
单位 受贿罪 |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 | ||||||||
构成要件 | 违法的构成要件 | 主体 | 国有单位 |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 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 ||||
行为 | 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 ||||||||
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 |||||||||
客体 | 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 ||||||||
对象 | 财物、回扣、手续费 | ||||||||
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主观 | 直接故意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 | ||||||
单位受贿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 | |||||||||
量刑 标准 |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 |||||||
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 | |||||||||
立案标准 | 10万元以上 | ||||||||
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
强行索取财物的 | |||||||||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
对比 | |||||||||
本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 |||||||||
区别 | 本罪 | 受贿罪 | |||||||
主体 | 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 | 自然人,而且只能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自然人 | |||||||
客体 | 国有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 |||||||
行为 |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条件 |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 |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 | |||||||||
索贿不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 索贿的刑法明确规定要从重处罚 | ||||||||
只要国有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单位受贿罪,没有要求构成此罪的单位必须具有利用本单位相关职务或职权的行为 | 还需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即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 ||||||||
要求具有“情节严重”的行为,且该“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必要条件 | 没有该情节的要求 | ||||||||
不存在斡旋受贿行为,即国有单位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有单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则不构成斡旋受贿犯罪 | 存在着斡旋受贿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 ||||||||
本罪与非罪的区别 | |||||||||
主体 |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其他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 ||||||||
行为 | 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才能视为非法行为,否则,上述单位接受折扣,在账中明列,并不能以单位受贿罪论处。 | ||||||||
情节 | 单位受贿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以犯罪论处,否则,只能视为一般违法、违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