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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晓军诉被告荣大喜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6-12-10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詹彦平律师
原告张晓军诉被告荣大喜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某某年3月某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萨尔图区绿叶村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年租金若干元,并约定:“假如下年再组,协议期满前两个月交下一年租金”,原告如约交纳租金无误。
到一年的期限,原告要将所租房屋内的和被告允许原告放置的物品的住房内的木质柜子等物品,和室外的小板房(价值若干元元)搬走,但是,被告无理阻止,并非法占有;在交涉的过程中,被告无理殴打原告,原告无奈诉至法院。现在起诉,请依法保护。
原告提出如下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将强占原告的木质柜子等物品,小板房(价值若干元)交付原告。(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认为
我作为原告张晓军的代理人,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将强占原告的木质柜子等物品,小板房(价值若干元元)交付原告,证据充分,应该支持。
首先,通过某年3月某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能证实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萨尔图区绿叶村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年租金若干元。
其次,说明书,能证实被告同意原告使用平房。
其次,通过录音和录音笔录,6张照片,证人的证实,能证实,到一年的期限,原告要将所租房屋内的和被告允许原告放置的物品的住房内的木质柜子等,和室外的小板房(价值元)搬走,但是,被告无理阻止,并非法占有;
最终原告胜诉
整理者:詹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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