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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需要注意什么?最全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6-12-08    作者:毛曼律师
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问题


20158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并于201591日起施行,对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调整进入了一个新时期。现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一、借贷主体
1、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必须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
2、企业向本单位内部员工借款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借贷合同有效
二、出借人应注意的问题
1、书面债权凭证包括借条(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时效可能较长)、欠条(可作为书面权利凭证,但受时效限制较多)、收条(不能直接作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明)、借款合同等
2、保留银行转账记录和现金交易证据证明出借人已经履行出借的义务。若只有借条等书面凭证,被告抗辩已经偿还,被告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能证明的,原告仍应补强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3、如果仅以银行转账记录起诉,被告抗辩偿还其他借款或其他债务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能证明的,原告仍应补强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三、借款人应注意的问题
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应该将借条等书面凭证收回,若偿还部分,建议把原借条收回更换新的借条,或写明已偿还数额
四、有保证人的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问题
1、应当在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上明确写明“保证人”三个字并让保证人签字,表明其保证人的身份,否则很难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2、写明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这涉及到保证人承担怎样的还款责任)及保证期间;对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人为连带保证的,出借人可以选择起诉保证人或借款人,也可一并起诉;保证人为一般保证的,出借人不可只起诉保证人,可将保证人和借款人一并起诉,也可只起诉借款人
4、在网络贷款平台上借款的,平台若表明提供担保,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如未表明担保,只提供中介平台,则不能
5、以买卖合同(主要是房屋买卖)为民间借贷担保的,到期未还的,出借人只能起诉要求偿还借款,不能起诉要求履行买卖合同,法院判决后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拍卖房屋),以拍卖价款偿还,不可以直接将房屋所有权归出借人
五、关于利息
1、约定利息的,划分“两线三区”:年利率24%以内的法律保护;年利率24%36%的,法院不支持,但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可以,支付后不能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法律不保护,就算借款人自愿支付后,仍可以要求返还
2、未约定利息的:无息借款
3、利息约定不明的:个人之间视为无息借款;其他主体之间的根据当地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等确定利息
4、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即不允许预先扣除)
5、“利滚利”的:如果前期年利率没超过24%可以计入后期的本金,但最后偿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本金和以最初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的利息之和
6、逾期利率:有约定从约定,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若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可以按借期内的利率,若未约定借期内利率逾期利率按6%
7、逾期利率、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竞合:可以选择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支持
8、未约定利息或超过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且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不支持,但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可以要求返还
9、提前还款(除非双方约定不可以提前还款)的,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六、民刑交叉
1、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法院裁定驳回,移送公安或检察院,经审查后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再起诉
2、与民间借贷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
3、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刑案尚未审结,中止诉讼
4、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的,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担保人应当根据借贷合同效力和担保合同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确定担保责任
5、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被判定罪,可起诉担保人
七、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
合同无效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7、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作者:毛曼 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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