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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应追究什么责任
发布日期:2016-12-05    作者:单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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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到一年,因年龄问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现男方提出离婚,理由是双方不和。女方已经怀孕5—6个月,如果确定离婚,女方应该怎样追究责任,维护自己的权益?
回答
    您好!是否构成婚姻关系以登记为准,因年龄问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你们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构成婚姻关系。如果生了小孩,可以主张对方承担抚养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平均分割。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视为已赠与;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若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平均承担。男女一方如果想获得婚姻的各项合法权利,必须先补办登记。在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后,可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方可离婚,否则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以上意见仅为初步分析,如需具体咨询请联系专业人士,可致电李律师13145756809;刁律师18826232627。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
?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一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法办字[1984]第112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八条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来自婚姻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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