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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理过户手续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6-12-05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逾期过户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20日,A公司与苏彩玉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苏彩玉以1320126元的价格向A公司购买涉诉房屋,付款方式为贷款。2012年6月14日,苏彩玉与庄云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庄云燕以150万元的价格向苏彩玉购买该建筑面积为67.22平方米的房屋。苏彩玉尚欠贷款70万元,预计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为2012年10月。签订合同当日苏彩玉支付定金20万元,2012年7月14日前支付剩余首付款60万元,剩余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双方同意取得房产证之日起20日内,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当事人任一方违反以上约定,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总房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双方约定过户所产生的税费由庄云燕承担;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苏彩玉将房屋交付庄云燕使用;庄云燕未按照约定向苏彩玉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未付款5%的违约金,超过15日的,苏彩玉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苏彩玉选择解除合同的,庄云燕应向苏彩玉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如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致使该房屋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本合同终止,苏彩玉返还已付定金、房款,庄云燕交还房屋。
  合同签订当日,庄云燕依约履行了合同。苏彩玉向庄云燕交付了房屋。苏彩玉称庄云燕未依约支付60万元首付款,逾期付款已超过15日,故应当解除合同。庄云燕则称苏彩玉当时未在北京,无法给付上述款项,并提交了短信记录作为证据。
  2013年7月12日,涉案房屋登记至苏彩玉名下,但苏彩玉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庄云燕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苏彩玉协助庄云燕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将涉案房屋登记至庄云燕名下;苏彩玉按总房款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每日750元)支付自2012年10月1日至房屋实际过户之日止的违约金;苏彩玉承担税费损失。
  二、法院认为
  庭审中,苏彩玉称于2013年7月18日收到过通知其领取产权证的信息。庄云燕称苏彩玉故意拖延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
  庭审中,苏彩玉庄云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同意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并代偿苏彩玉所欠贷款,工行新街口支行对此不持异议。
  法院审理后判决:1、苏彩玉于庄云燕履行完上述义务后十五日内协助庄云燕将房屋过户至庄云燕名下;2、驳回庄云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庄云燕与苏彩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庄云燕向苏彩玉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共计80万元。
  关于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苏彩玉名下的问题,根据苏彩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苏彩玉已依照该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代办费用、相关税费,并已提交完全部材料。虽然房屋取得权属证书早于涉案房屋,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苏彩玉怠于履行义务,且涉案房屋取得权属证书于诉讼中,苏彩玉亦未隐瞒该情况,未有明显怠于履行义务行为。庄云燕主张逾期办理转移登记至其名下的违约金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诉讼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苏彩玉名下,庄云燕主张的税费损失,尚未实际发生。
  关于双方约定如非因当事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终止合同的条款,双方买卖标的是涉案房屋,将涉案房屋交付并转移登记至买方名下苏彩玉的义务。双方签订合同时,双方预计房屋所有权证于2012年10月取得,虽并非苏彩玉恶意拖延,但房屋所有权证实际办理至苏彩玉名下时间远远超出双方签订合同时之预期。现苏彩玉庄云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同意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并代偿苏彩玉所欠贷款,工行新街口支行对此不持异议,故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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