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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网络购物七天内无条件退换货规定如何理解?
发布日期:2016-12-05    作者:张静律师
基本案情:
201319,邓先生通过淘宝网向创东公司购买手机一台。根据淘宝网的记载,该商品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110,创东公司将手机邮寄给邓先生。当天,邓先生在使用手机过程中发现该手机存在不读卡及不能照相等质量问题。115,邓先生将上述手机寄回给创东公司,邮费22元由收件方支付。创东公司收到手机后,于117向邓先生邮寄新的手机,邮费22元由寄件方支付。118,邓先生签收了创东公司邮寄的新手机。
先生收到新手机后,虽然未发现质量问题,但因不想购买了,遂要求创东公司按7天无理由退换货承诺退货,创东公司拒绝。邓先生遂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先生通过网络向创东公司购买了手机,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创东公司应当依约向邓先生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因创东公司第一次交付给邓先生的手机存在不读卡及不能照相等质量问题,创东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邓先生有权要求创东公司更换手机,故邓先生第一次要求更换手机是有理由的换货,而并非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邓先生于118收到创东公司更换的新手机后,又要求创东公司根据“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承诺退货,是邓先生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的行为,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期限应从118起计算。因“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条款并不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适用前提,故即使新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也并不影响邓先生行使退货权利。因此,邓先生要求创东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进行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用,故第一次退货产生的运费应当由创东公司承担。在双方无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用,故第二次退货产生的运费应当由邓先生承担。本案中第一次退货运费是由创东公司支付,第二次退货运费是由邓先生支付,故创东公司无需再向邓先生支付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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