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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可判决离婚
发布日期:2016-12-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述
    家住禹州市的XXXX与李XXXX通过互联网交往相识,于2014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两人婚前相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致婚后双方因家务事经常发生矛盾。今年10月,XXXX与李XXXX再次发生争执,李XXXXXXXX打伤,XXXX报警,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未果。同日,XXXX入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
    二、法院判决结果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XXXX与李XXXX离婚。
    三、律师法理解说
    XXXX与李XXXX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家务事发生矛盾,且难以共同生活。
    特别是2016年10月,李XXXXXXXX打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和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规定,李XXXX的侵害行为已构成家暴,且XXXX未给予其谅解,坚持离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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